一(yi)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zhong)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fang),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nian)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ji)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ju)基本法(fa)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ti)制发展拥有主导权(quan)和(he)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jian)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wei)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wei)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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