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shi),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bi)如,根据基(ji)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de)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shi)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gen)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yang)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de)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da)常委会批准(zhun)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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