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基本法保障了国家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实现了平稳过渡。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yi)日,第八届全国人(ren)民代表大会第一(yi)次全体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基(ji)本法的(de)颁布,要求澳门在后(hou)过渡时期在法律本地化、公务员本地化、政治体制等各领域的重要政策、制度必须与基本法的规定相衔接,抵触基本法的必须修改或废止,实现平(ping)稳(wen)过渡的目标(biao)。在世界历史上,既(ji)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能够保持社会稳定(ding)、人心安定是绝无仅有的,充分显示“一国两制”方针的优(you)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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