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guan)治权。比如,根据基(ji)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you)“自决权(quan)”。二〇一四年澳门(men)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gong)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shi)基本(ben)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dao)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ben)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zuo)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yang)管治(zhi)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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