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ben)法的(de)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de)一(yi)个地方,没(mei)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ti)发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jue)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ban)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xuan)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da)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wei)护中央管(guan)治权(quan)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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