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qu)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fa)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de)主权,特区作(zuo)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gong)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quan),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zhi)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ding),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lv)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zhi)权的权(quan)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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