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基(ji)本法维护和落实(shi)中央全面管治权。比(bi)如,根据基(ji)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tuan)体发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luo)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te)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gen)据全国人大常委会(hui)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gong)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zhun)和(he)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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