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ju)基本法维护和落实(shi)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te)区作(zuo)为国家的一个(ge)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qi)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ji)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qu)政治体制发展(zhan)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quan)。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fa),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gong)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an),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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