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yi)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bi)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qu)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zi)决权”。二〇一四年(nian)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de)“公投”活动,公然挑(tiao)战国家主权,特区(qu)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fa),特区政府根据(ju)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gai)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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