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quan)。比(bi)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de)主权,特区作为国家(jia)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fa)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yang)对(dui)特区政治体(ti)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fa)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chan)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jue)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da)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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