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te)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zhu)权,特区作为国(guo)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nian)澳(ao)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de)“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zhu)权,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zhu)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sheng)办法,特(te)区政府根据全(quan)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cheng)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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