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基(ji)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jia)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tuan)体发起所谓的“公投(tou)”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ji)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dao)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fa)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sheng)办法,特(te)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ing)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bao)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zhi)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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