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yi)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zhong)央全(quan)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ji)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ti)发起所谓的(de)“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shi)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fa)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zhan)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ing)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bing)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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