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yi)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te)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nian)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yi)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qu)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chan)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ren)大常委会决定(ding)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de)修改工作并报(bao)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quan)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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