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suo)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基(ji)本法的规定,依法(fa)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zhi)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gai)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zhang)官的产生(sheng)办(ban)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fa),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chang)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wei)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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