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shi),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hu)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特区落实(shi)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ding),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he)决定权。二〇一(yi)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ben)法附件一行政长官(guan)的产生办法和附(fu)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gong)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hui)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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