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比(bi)如,根据基本(ben)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suo)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quan),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yang)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quan)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全国人(ren)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yi)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he)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lv)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hui)批准和备案(an),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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